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龙泉社区南平路**号**栋**室,现住蓝山县**乡**村**房。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蓝山县公安局移送本院起诉,同月31日本院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不予起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小型轿车从蓝山县大桥乡沿所城镇方向行驶,途经蓝山县大桥瑶族乡乔市村路段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黄某某撞到,造成被害人黄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理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车祸下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致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12张)。

上述事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斌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