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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出生地河南省宜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河南省宜阳县**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7时30分许,在福银高速银福向1041公里+100米处,范某某驾驶赣D****8重型货车与刘某甲驾驶的因拥堵而停于慢速车道的陕D****3(陕D****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半挂车载运的煤块大量散落在快速车道内,赣D****8货车停于快速车道散落煤块前方。稍后,段某某驾驶鄂A****C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此处停于快速车道内赣D****8货车后方。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刘某甲下车在现场活动。7时36分许,被告人翟某甲驾驶豫C****F小型普通客车沿快速车道行经上述路段,因雾天车速过快制动不及,辗压煤块后碰撞站于快速车道的刘某甲及鄂A****C小车后侧翻于路面。以上事故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豫C****F小车乘车人翟某乙受伤、上述四车及货物受损。

2020年1月15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云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致刘某甲死亡的事故中,翟某甲承担主要责任,范某某、刘某甲承担次要责任,段某某、翟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陆市气象局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卫星监控记录、保险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段某某、翟某丙、王某某、刘某乙、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云某某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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