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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8********,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农民,住伊川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翟某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伊川县******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行至***路口北段时,与对向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豫C*****号二轮摩托车前部发横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双方受伤。事故发生后,翟某某骑车逃逸,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翟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翟某某驾驶的五星钻豹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二轮轻便摩托车;五星钻豹二轮电动车前部左侧与豫C*****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接触成立;吕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护板、充电器及小盆碎片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村委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及驾照复印件、110及120记录、死亡、安葬、注销证明、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车辆属性、死亡原因及方式及两车接触部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卡口监控及视频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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