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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陶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2********,汉族,文盲,“鸿瑞**9”船舶合伙人,户籍地及居住地芜湖市芜湖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1********,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鸿瑞**9”船主,户籍地及居住地芜湖市芜湖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陶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夜晚,被告人翟某某、陶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況下,事先与他人合谋,在长江禁采期驾驶其二人共同经营的“鸿瑞**9”船舶来到长江干线贵池264号绿浮禁采水域,通过一吸砂泵非法盗采、装运江砂,翟某某支付砂款95000元。次日凌晨4时许, 装载江砂的“鸿瑞**9”船舶被海事部门查获,后被移交公安机关。案发后,经第三方称量确认盗采江砂为2752.9吨。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出具的《砂样检测报告》证明本案涉案江砂细度模数为0.9。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江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本案涉案江砂在2019年7月24日的市场零售价为每吨41元。查获的江砂价值人民币1128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 被告人翟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陶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合谋,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水域非法采砂,盗采的江砂价值人民币112868.9元,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转

                                  检察官助理:章 伟

                                   2020年7月 24 日

附:

1. 被告人翟某某取保候审所在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1829750****,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所在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1363713****;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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