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村**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村**号,2020年6月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赵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翟某某为使豆腐丝防腐保鲜,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苯甲酸,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定兴县**村口将440斤含有苯甲酸的豆腐丝卖给任某甲,后被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河北省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赵某甲销售的豆腐丝中检测出苯甲酸含量为0.789g/kg。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现场查获照片、加工豆腐丝现场照片、卓润检测技术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苯甲酸、山梨酸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剂量表、情况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二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任某甲、任某乙、赵某乙、吴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翟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卓润检测公司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赵某甲无视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豆腐丝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添加苯甲酸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成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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