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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范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5********, 汉族,中专文化,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街**栋**单元**室,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扰乱交通秩序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呼兰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住山东省威海市**区**号楼**单元**。2010年5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扰乱交通秩序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呼兰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栋**单元**室。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扰乱交通秩序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8********, 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呼兰区**运输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7********,汉族,高中文化,哈尔滨市呼兰区**运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号楼**单元**室,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范某某、汪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翟某某受哈尔滨市呼兰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人王某某、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指使后,调来两辆公交车在呼兰区**巴士始发站将机场大巴车前后堵住,阻止运营。6月8日,被告人翟某某再次受王某某、高某甲等人指使,唆使该公司司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分别驾驶**路、**路公交车在呼兰区**巴士始发站将**巴士车堵住,阻止运营。同时,又通过高某乙(另案处理)唆使公司司机被告人范某某、汪某某分别驾驶**路公交车将呼兰区**大街、**大道交口处堵塞,导致呼兰区至哈尔滨市区方向的道路全部堵塞二十余分钟。后在交警处理下,将阻塞**大道的车辆开走,但继续堵塞**大街四十余分钟。6月9日,被告人翟某某再次受王某某、高某甲等人指使,调来两辆**路公交车到**巴士始发站将**巴士前后堵住,阻止其运营。最终**巴士四号线退出呼兰区的运营。

经侦查,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在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山东省威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巴士四号线行政许可、报警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栾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某、范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范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范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颖

检察官助理:王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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