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翟某某,外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2019年6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外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冷水滩区**街道**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人翟某某、欧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银珠大市场“**副食店”、银珠大市场空地、“***生活店”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翟某某负责赌场招募工作人员及赌客的中餐和晚餐,被告人欧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头营利,该赌场共获利数万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翟某某、欧某某于冷水滩区珍珠路银珠大市场“***生活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欧某某、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胡某甲、胡某乙、严某某、罗某某等人陈述;4.辨认、检查笔录;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翟某某、欧某某皆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翟某某、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梦醒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欧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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