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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樊某某、曾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社区**。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迁安市**办**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社区**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于2012年10月1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翟某某、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3 月16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伙同翟某某、樊某某在河北省迁安市**股份有限公司**厂内盗窃废旧钢材。

2、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伙同翟某某、樊某某在河北省迁安市**股份有限公司**厂内盗窃废旧钢材。

3、2020 年3 月18 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伙同翟某某、樊某某在河北省迁安市**股份有限公司**厂内盗窃废旧钢材。

被告人曾某甲于2020年5月23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翟某某、樊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值班室记录本、视频截图;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李某某、高某某、彭某某、韦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翟某某、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翟某某、樊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樊某某对销赃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翟某某对樊某某、曾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曾某甲对翟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樊某某对翟某某、曾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员工高某某、何某某、彭某某对曾某甲、翟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樊某某、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翟某某、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洁松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樊某某、曾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0张。

3.书证材料1份。

4.认罪认罚手续3套。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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