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翟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资本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团队长,住南京市秦淮区**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东路**巷**号)。被告人翟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翟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翟某,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4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翟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胡某某(已起诉)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南京**广场**层,成立**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施某某(已起诉)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协助胡某某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沃阁酒店、九康生物、文旅产业”等项目为由,通过召开项目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署《委托投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翟某在**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业务团队长,期间采取上述方式,通过其本人及负责的团队向许某某、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700余万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委托投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曹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翟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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