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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文龙、荆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翟文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89********,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外卖**,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号,2016年8月30日因贩卖毒品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7********,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天津市西青区**路**有限公司**,户籍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道**楼**号楼**门**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文龙、荆某某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翟文龙、荆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和某某酒后窜至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熙悦汇肯德基门前广场处,无故对途经该地的被害人姚某某、赵某某进行殴打,后逃逸。2020年1月10日,经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姚某某右侧第3、4前肋及左侧第10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文证材料记载的其面部擦挫伤构成轻微伤;文证材料记载的其左眼外伤(挫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1月22日,经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右外踝撕脱骨折构成轻微伤;右侧距胖前韧带损伤及跟腓韧带大部分撕裂构成轻微伤;右距骨骨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其他书证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邢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文龙、荆某某、和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文龙、荆某某等5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文龙、荆某某等5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文龙、荆某某、和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文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名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阙旭阳

检察官助理:付振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文龙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荆某某、和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2册,起诉书28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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