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2007年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南开区**园**号楼**号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以“急需用钱、资金拆借”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刘某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1万元,其中用伪造的户口本、房产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10万元人民币。后二人逃逸,赃款俵分挥霍。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借款合同;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其他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穆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同案犯任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毅
代理检察员:姚家康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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