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彬、于某某盗窃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翟某彬,曾用名翟宏科,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号。2015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11月18日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处**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5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彬、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翟某彬伙同他人或单独,先后在尚义县、张北县、康保县实施系列入户盗窃犯罪,所盗钱财用于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7日,范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夏利轿车(车牌号为冀G2****)从张北县拉着翟某彬、焦某某(另案处理)行驶至尚义县套里庄乡套里庄村东路口处,范某某停车等候,翟某彬和焦某某进村实施盗窃,翟某彬在被害人邢某某家窃得现金800元、重18.57克黄金项链一条。后三人又驾车行驶至套里庄乡西城窑村,范某某停车等候,翟某彬、焦某某进村行窃,后翟某彬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实施盗窃,焦某某负责望风,翟某彬窃取现金4300元。经鉴定,被害人邢某某家被盗黄金项链价值7038元。

2、2019年5月20日,范某某、翟某彬、焦某某驾车由张北县行驶至尚义县大青沟镇,范某某在村东停车等候,翟某彬和焦某某进村行窃,翟某彬在被害人董某某家窃取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耳钉、—个银手镯、一对银耳钉、一条珍珠项链、一部华为手机(型号为P9PULS)、一部努比亚手机(型号为Z9MINI)以及被害人和其亲属的若干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家被盗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8338元、一对黄金耳环价值1895元、一对黄金耳钉价值1516元、华为手机(型号为P9PULS)价值1220元、努比亚手机(型号为Z9MINI)价值400元。

3、2019年5月23日,范某某、翟某彬、焦某某驾车由张北县行驶至尚义县红土梁镇,范某某在红土梁村附近停车等候,翟某彬和焦某某下车行窃,翟某彬在翟某某家窃得现金1450元、三条软盒玉溪香烟、一块手表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若干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后三人驾车行驶至大阳坡村,范某某停车在村附近等候,翟某彬和焦某某进村行窃,翟某彬在被害人王某乙家窃取现金4700元。后三人又驾车行驶至土木路村,范某某在村边停车等候,翟某彬和焦某某进村行窃,翟某彬进入被害人贾某某家实施盗窃,窃得一部华为手机(型号为荣耀9I)和现金7300元。三人在驾车返回张北途中,路遇民警拦截,三人驾车加速行驶,摆脱民警拦截,逃离现场。在行驶至张北县大河乡张明村南侧三百米处,翟某彬、焦某某、范某某为了躲避民警追查,将行窃时所用的手机和窃取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予以丢弃。经鉴定,被害人翟某某家被盗的3条玉溪牌香烟(共30盒)的认定价值为690元;被害人贾某某家被盗的手机认定价值为750元。

4、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于某甲驾驶蒙HS****号黑色中华牌轿车拉着翟某彬行驶至张北县二台镇波罗素村,于某甲进村去其大娘家,翟某彬在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机步行至该村霍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取多张社保卡及现金300余元,当日翟某彬从窃取的霍某某社保卡内取现600元。

5、2019年6月12日,翟某彬伙同于某甲驾车行驶至张北县二台镇二牛村,于某甲将车停放在路边等候,翟某彬步行至李某甲家实施盗窃,盗取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蓝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翟某彬、于某甲将窃取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变卖赃款700余元,所得赃款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手机和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95元。

6、2019年6月12日,翟某彬伙同于某甲驾车行驶至张北县二台镇金家营村,于某甲将车停放在路边等候,翟某彬步行至于某乙家实施盗窃,盗取于某乙家多张社保卡、银行卡,当日翟某彬从窃取的于某乙妻子陈某某低保卡内取现800元、从于某乙粮食直补卡内取现500元。

7、2019年6月12日,翟某彬在张北县二台镇金家营村于某乙家盗窃后又在该村于某丙家实施盗窃,盗取现金2000元、一部白色华为手机、多张社保卡和银行卡,盗窃的钱财均被翟某彬、于某甲二人用于吸毒。

8、2019年6月底,翟某彬伙同于某甲驾车行驶至张北镇黄土湾村实施盗窃,于某甲将车停放在路口加油站旁边等候,翟某彬进入韩某某、姜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取社保卡、银行卡若干张,后驾车至张北县蔬菜城中国农业银行取现,2019年6月25日翟某彬从韩某某中国银行卡内取现3700元,同日从盗取的姜某某中国银行卡内取现1400元,同日从姜某某张北县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卡内分五次取现20000元,次日从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卡内分四次取现11000元。

9、2019年8月10日,翟某彬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轿车行驶到康保县张纪镇小赵顺村,对高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取3张身份证、3张社保卡、1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10、2019年8月10日,翟某彬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轿车行驶至康保县张纪镇边家村,从窗户进入武某某、张某甲家实施盗窃,盗取多张银行卡,当日翟某彬从银行卡内分三次取现8900元。

11、2019年8月22日,翟某彬来到康保县哈吡嘎乡哈吡嘎村,从窗户进入李某乙家实施盗窃,盗取3000余元现金和一部直板手机,当日翟某彬从该部手机微信零钱里面刷走570元花掉。

12、2019年9月17日,翟某彬来到张北县三号乡三号村薛某某家实施盗,盗取薛某某家金项链一条、现金1300元,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若干张,当日翟某彬从窃取的薛某某张北农村商业银行卡内取现2100元。

13、2019年9月的一天,翟某彬来到张北县白庙滩乡白庙滩村张某乙家实施盗窃,从张某乙家被褥底下盗取现金700元。

14、2019年10月1日,翟某彬来到张北县三号乡西坡行政村冯家营村王某丙家实施盗取,因在屋内没有找到财物,便离开。

15、2019年10月8日,翟某彬来到张北县三号乡白小淖村王某丁家实施盗窃,从王某丁家的一个红色大木柜子的黑色皮包内盗取3700元现金、一张社保卡、一张低保卡、一张退耕还林卡,当日翟某彬从窃取的王某丁低保卡内取现1400元、从王某丁社保卡内取现500元。

16、2019年10月8日,翟某彬来到张北县三号乡河西村郑某某家实施盗窃,从郑某某家中蓝色柜子里盗取现金3000元和一部红米手机,后公安机关将该部红米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7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彬、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范某某、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霍某某、李某甲、于某乙等人的陈述;

4价格鉴证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6银行交易明细、报案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彬、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翟某彬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

2020年6月15

附:

    1.被告人翟某彬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被告人于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