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7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略阳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7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01时许,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组**号**楼**室处,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挂在该卧室冰箱墙壁处白色包内的700元现金盗走。其后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又到旁边**号周某某二楼家中,趁周某某熟睡之机,将其裤包内的434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翟某某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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