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1990年9月2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3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人民币罚金三千元;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至七天,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某某多次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现分述如下:
1.被告人翟某某于2020年5月1日14时许在本市一辆开往川沙方某某的新川专线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之际,手持刀片割开高某某上衣左内侧口袋,扒窃得一部华为牌畅想8Plus(FLA-AL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43元)后下车逃逸。
2.被告人翟某某于2020年5月2日9时40分许在本市一辆开往原平路阳城路方某某的79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方某某不备之际,扒窃得方某某放置在双肩包内的黄色公共交通卡一张(价值人民币110.20元)后下车逃逸。
3.被告人翟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6时30分许在本市一辆开往上海火车站方某某的新川专线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际,扒窃得李某某放置在双肩背包左侧袋中的一部苹果牌iPhone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元)后下车逃逸。
2020年7月1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翟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隆德丰国际大酒店附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翟某某先是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陆家嘴站治安派出所、反扒支队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翟某某的到案情况。
2.被害人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车载和街面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行为轨迹图》、交通卡明细等书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翟某某多次在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3.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公共交通卡有限公司出具的《余额证明》,证实被盗财物的相应价值。
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公交车上多次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5.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看守所、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翟某某的前科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翟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陈乙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