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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诈骗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9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号。被告人翁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区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宁德市奋斗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翁某某以“囤货”、抖音直播带货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现居住于常州市新北区)、曾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林某某共计人民币230154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共计人民币25484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共计人民币168370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900元。

    4.2020年6月,被告人翁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3600元。

    5.2020年8月,被告人翁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周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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