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翁煜泰,男,1969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012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台湾省台南市东区,户籍所在地台中市北屯区**路**段**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期**栋**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轩豪,男,1977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05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嘉义县,户籍所在地嘉义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期**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印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1042****,汉族,职高文化,务工,出生地台湾省台中市潭子区,户籍地潭子区**里**路**巷**号(台湾省台中市**),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文德,男,1981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05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台湾省嘉义县,户籍地嘉义县**乡**村**号**楼,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公寓**室。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孟修,男,1990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111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台湾省嘉义县,户籍地嘉义县**路**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莊琨富,男,1984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0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嘉义县,户籍地嘉义县**镇**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煜泰、黄印平、黄文德、莊琨富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轩豪、江孟修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翁煜泰、张轩豪、黄印平、黄文德、江孟修(2018年11月份加入)、莊琨富(2019年4月份加入)先后在南安市**镇**室、晋江市**镇**号,利用“VOS3000VoIP运营支撑系统”网络电话平台及SKYPE通讯软件拨打台湾省固定电话,冒充台湾省警察人员、政风处人员,以被害人名下银行账户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资产公证让被害人取现,后由在台湾省的同伙(另案处理)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到被害人家中取走钱款。经统计,自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VOS3000VoIP运营支撑系统”网络电话平台共拨打诈骗电话124056人次;自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6月24日,SKYPE通讯软件共拨打诈骗电话972人次。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文德在南安市**镇**公寓**室被抓获。同日,被告人张轩豪、黄印平、江孟修、莊琨富在晋江市**镇**号被抓获。次日,被告人翁煜泰在南安市**镇**银行门口被抓获。被告人张轩豪、黄印平、黄文德、江孟修、莊琨富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信息、抓获经过报告书、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报告书、话单、房屋租赁合同、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洪某某、吕某某;
4.被告人翁煜泰、张轩豪、黄印平、黄文德、江孟修、莊琨富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轩豪、黄印平、江孟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煜泰、张轩豪、黄印平、黄文德、江孟修、莊琨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诈骗电话达50000人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煜泰、张轩豪、黄印平、黄文德、江孟修、莊琨富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翁煜泰、张轩豪、黄印平、黄文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孟修、莊琨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轩豪、黄印平、黄文德、江孟修、莊琨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轩豪曾有一次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轩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印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江孟修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金花
检察官助理:肖茂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翁煜泰、张轩豪、黄印平、黄文德、江孟修、莊琨富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九册、光盘四十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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