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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王某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村民委员会****号,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小区****单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先君,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51********,初中文化程度,成都市青羊区**化工部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中杉,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简阳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汪文秀,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4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成都市青羊区**化工部库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3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曾某某、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及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处置其堆放于成都市新兴镇菱角巷门市内的大量化工原料及危险废物,在明知处置方需具备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指使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曾某某进行处置。被告人曾某某以1300元每车的价格雇佣了同样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被告人翁某某对化工原料及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处置,并将雇佣情况向被告人王某某汇报,取得了被告人王某某同意。

被告人翁某某为倾倒化工原料及危险废物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告人张某某,两人商量好以每车支付150元的带路费,让被告人张某某为其寻找倾倒地点。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货车从上述门市内装载运输化工原料及危险废物14车,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带领下,将化工原料及危险废物倾倒在简阳市石盘镇向家沟村、方家林村多处地点。被告人王某某支付给被告人翁某某运费、处置费共计人民币18200元,被告人翁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带路费人民币2100元。

简阳市环保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某等人倾倒在多处的废弃物均有检材被鉴定为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或属于液体易燃性危险物。简阳市政府部门聘请专业公司对被告人翁某某等人倾倒在向家沟村、方家林村的废弃物进行应急处置,销毁废物约89吨,应急处置费用10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吴启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翁某某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曾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曾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坤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光盘3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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