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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翁某甲在“宏源国际”KTV包厢喝酒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遂联系李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带人过去“帮忙”。李某某纠集康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未满十六周岁),何某某纠集林某乙、林某甲、何林涛(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先后到达该包厢。期间,被告人翁某甲与对方发生争吵、推搡。因该KTV工作人员要报警,被告人翁某甲等人遂与对方来到该KTV一楼,在一楼门口处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对方纠集的人员赶到之后,双方人员发生打斗,其中何某某、林某甲等人持棍与对方互殴。

2019年7月31日8时许,被告人翁某甲到平潭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康某某、陈某甲、何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翁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翁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林某甲、康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纠集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萍英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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