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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甲滥伐林木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生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翁某甲(曾用名: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4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翁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钩机师傅苏某某在古田县**乡**村**自然村与**街道**村交界的“甘赖”山场钩挖林地,造成大量林木被破坏。“甘赖”山场林木所有权系翁某甲等25人所有。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开垦的林地山场座落在**乡**村**大班**小班、**街道**村**大班**小班。2、**乡**村**大班**小班地类为林分、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国家三级),**街道**村**大班**小班地类为林分、林种为一般用材林。3、被钩挖林地面积为16.7亩,其中水源涵养林9.95亩,现场已形成阶梯的土质裸露地,使原有植被遭受严重破坏。4、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93.15立方米,其中阔叶树29.37立方米、马尾松63.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翁某甲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翁某乙、苏某某、翁某丙、卓某某、林某某、姚某某、翁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翁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工钩挖“甘赖”山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甲出生于1941年9月24日,现已超75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甲一年半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岳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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