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812号 

被告人翁某甲(曾用名翁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翁某甲从张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得一个六合彩赌盘,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接受张某乙、柯某某等多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报给张某甲,上家支付的赔率为投注额的46.5倍,被告人翁某甲返还下家的赔率为投注额的44-46倍,以赔率差价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翁某甲接受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13万余元,获利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翁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柯某某、张某甲、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勘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馨仪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85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 随案移送光盘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