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翁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12月4日至同月31日)。被告人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共计5次在自己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翁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鉴定,被告人翁某甲、吸毒人员翁某乙的毛发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翁某甲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附近路边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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