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翁某甲在闽侯县甘蔗镇一家KTV饮酒后,叫了代驾驾驶其车牌为闽******号小车回家。车辆驾驶至闽侯县117县道万佛寺路段时,被告人翁某甲同代驾发生冲突,被告人翁某甲便将代驾赶下驾驶室,后其自己驾驶闽******号小车往万佛寺里面行驶,行驶二三百米后,想起代驾的折叠自行车还在其车的后备箱,便又往回行驶,车辆驾驶至117县道万佛寺路段时,被南屿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翁信钦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7.4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出警经过说明;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雪
2020年1月14日
附注:
(一)被告人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闽侯县。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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