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翁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清市**镇**幼儿园保育员,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清市**镇**幼儿园教师,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黄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甲、黄某某分别为福清市**镇**幼儿园小二班保育员、班主任,同案人翁某乙、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为福清市**镇**幼儿园实习配班教师。其中,2019年6月30日,同案人翁某乙、林某某与**幼儿园签订实习合同,并于2019年8月26日正式到**幼儿园实习,分别担任幼儿园小二班、小一班配班教师,协助教师负责班级各项工作开展。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受聘为**幼儿园教师,担任幼儿园小二班班主任,全面负责班级各项工作开展。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翁某甲入职**幼儿园,担任幼儿园小二班保育员,负责小二班卫生、消毒工作以及协助教师看护幼儿。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翁某甲在幼儿园小二班教室看护幼儿过程中,因幼儿不听话等原因,多次用班级配备的缝补衣物的长约6公分的针,扎被害人严某甲、高某乙等7名幼儿的手部、腿部等部位,其中部分幼儿被扎次数达10余次。2019年11月中旬始,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翁某乙在日常管理班级过程中,多次看到被告人翁某甲用针扎幼儿,未予制止,还以此威胁幼儿作为日常的管理手段,如使用“再不乖就叫阿姨用针扎你”等言语威胁幼儿,此时被告人翁某甲会视幼儿的服从情况,选择是否上前针扎不听话的幼儿。被告人黄某某还2次亲自拿针来威胁幼儿。2019年11月27日,同案人林某某在临时协助看管小二班幼儿时,看到被告人翁某甲用针吓唬幼儿、用针扎幼儿未予制止;2019年11月28日,同案人林某某见被害人严某甲不听话,遂手指放针的红花栏处,被告人翁某甲见状上前拿针扎了被害人严某甲手部等处。当晚,幼儿家长在查看幼儿身体时,发现该幼儿身上的伤口而案发。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严某甲、严某乙、高某乙、施某乙、石某乙的身体表皮损伤存在,均具有尖锐突出端的物体刺扎可以形成的特征,其中被害人严某乙、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严某甲、施某乙、石某乙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翁某甲、黄某某在福清市**镇**幼儿园内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020年1月,经福清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害人严某甲、严某乙、施某乙等人亲属先后与**幼儿园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共计赔偿人民币16.6万元,上述人员均对**幼儿园表示谅解,其中高某乙、姚某某、陈某乙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翁某甲、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幼儿园花名册、幼儿园园所管理制度、教师安全责任书、教师合同、实习协议书、入职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甲、严某乙、高某乙、施某乙、陈某乙、石某乙、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高某甲、施某甲、陈某甲、庄某某、姚某某、石某甲、翁某丙、翁某丁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供述:同案人翁某乙、林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甲、黄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示意图、平面比例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黄某某分别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幼儿园保育员、教师,在看护幼儿过程中,违背其特定职责所要求的特定义务,多次采取针扎、威胁等手段虐待其看护的多名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甲、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文
林凤娟
2020年4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翁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785084****;
2.量刑建议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5.卷宗3册计408页;
6.光盘2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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