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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甲、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17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弄**号,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翁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吧**,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室,暂住**路**弄**号**室。

上述两名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0日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8日和4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辩护人及被告人翁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2010年4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及翁某乙(另案处理)为该公司股东。该公司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路**楼开设**网吧进行业务经营。2019年2月起,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翁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址**网吧消防通道暗房内,设置一台十联捕鱼赌博机、一台八联翻牌赌博机(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其中十七台为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董某某与翁某乙同时雇佣王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经营管理该赌博场所。被告人翁某甲受被告人董某某及翁某乙雇佣,在明知**网吧进行赌博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两人向王某乙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并每月固定获得高额工资及奖金。2019年9月12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十七台赌博机。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号**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翁某甲在**路**弄**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门牌弄证明、股东会决议、承诺书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及翁某乙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公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是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老板,该公司主要经营**网吧业务。其受董某某聘用负责公司财务报税工作。其中,其2019年受董某某指派办理该公司变更手续。

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是**网吧老板,2009招聘他为**网吧主管。2012年被告人董某某在**网吧**楼消防通道暗房设置赌博机运营,并于同年将公司法人变更为他,但他不享有股份和分成。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网吧是由被告人董某某和他共同从唐某某处购买,后他辞职退股。2019年被告人董某某告诉他董仍是**网吧老板,并将他安排在董的**网吧工作。

5.证人唐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原是**网吧法人,2005年被告人董某某出面与他们谈判买下**网吧的事实。

6.证人高某甲的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是**网吧的老板。2019年9月**网吧被查获后,董某某安排他联系处理**网吧的相关设备。

7.证人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自2016年3月至2018年年底在**网吧负责管理桌球及收银工作,知道网吧暗房内放置赌博机,王某乙为网吧负责人。

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自2011至2015年在**网吧工作,**网吧因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事实。

9.证人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翁某甲自2019年年初至2019年9月在**网吧,负责为被告人董某某和翁某乙收取营业款及赌博违法所得款。

10.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网吧的主管,负责网吧的日常管理。

11.证人曾某甲的证言及公安机关调取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翁某甲利用她的借记卡办理POS机(商户名称为上海市松江区**镇**家具店)为**网吧收取营业款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12.赌博人员杨某某、覃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微信转账截屏等书证,证实他们在**网吧暗房,通过向上述POS机支付赌资进行赌博的事实。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扣押笔录等书证,证实**网吧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赌博机的事实。

15.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及曾月赛POS机绑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实该银行卡有大量资金转入翁某甲银行卡的事实。

16.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翁某甲通过两张农业银行卡从**网吧收取赌资并转给被告人董某某的事实。

1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证实被查获的赌博机有十七台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18.证人曾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在**网吧被查处后,通过微信等形式,让其男友赖某某帮助顶罪的事实。

19.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证实自2019年年初至2019年9月,其在**网吧,负责为被告人董某某和翁某乙收取营业款及赌博违法所得款的事实。

20.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交代不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翁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帮助作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翁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翁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甲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雪岩

检察官助理:董文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翁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赃证移送清单》一份。

5.补充证据4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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