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翁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诏安县**镇**村**号房屋旁边的一处空地上以摇骰子押数字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翁某乙在现场负责抽头渔利。2020年5月13日,上述赌博场所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翁某乙在赌博现场被抓获。2020年5月21日,翁某甲在诏安县**镇**村**号其住处被抓获归案。
经查,截至被查获当天,被告人翁某甲、被告人翁某乙共抽头渔利21000元,翁某甲将其中1200元用于支付翁某乙作为报酬。案发后,翁某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1000元,翁某乙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21000元,上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乙有赌博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翁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喜林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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