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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甲、徐某甲重婚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翁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7********,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乡**村**组,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徐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7日、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办案期限1次(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6日,被告人翁某甲与前夫谢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谢某乙,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存在矛盾。2013年4月,被告人翁某甲与被告人徐某甲认识,同年年底,被告人翁某甲在未与谢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到被告人徐某甲位于竹溪县**镇**村**组的家中居住。此后,被告人翁某甲与被告人徐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两人共同生育一子徐某乙。

经湖北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乙是被告人徐某甲、翁某甲的生物学儿子。

经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翁某甲精神发育迟缓(中度),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7月,经竹溪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翁某甲与前夫谢某甲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户籍证明、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翁某乙、谢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翁某甲、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湖北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青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7292****);被告人徐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7193****)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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