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2日03时29分左右,被告人翁某楠饮酒后驾驶粤VX****号小型普通汽车,经过普宁市**路**路路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翁某楠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翁某楠驾驶粤VX****号小型普通汽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05.90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2.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3.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某娜
检察官助理 黄某玲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鉴定意见书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