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翁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某为完成与当地烟草公司供货合同,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到外地收购烟叶。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翁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福建省武平县有烟叶出售,遂前往福建向钟某甲、钟某乙(均另案处理)收购4.895吨烟叶,并通过网络平台以3000元运费的价格联系到同案人姜某某(已判刑)的货车将烟叶运往湖南省**县。2018年9月21日下午,同案人姜某某驾驶豫****福田牌红色仓栅式轻型货车在被告人翁某某等人的带领下于下午16时到广东**县装货地点装载烟叶4.895吨,当晚2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人分乘两辆车在前面为姜某某驾驶的货车开路,9月22日凌晨,姜某某驾驶的货车在济广高速江西省寻乌县南桥省际收费站被寻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翁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人见状则逃离现场。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4.895吨烟叶价值257574.9元。
被告人翁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涉案烟叶照片、涉案运输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的证言:4.同案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叶(烟丝)价格认定意见书;7.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8.电子数据:姜某某注册的“运满满”APP上有关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的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翁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影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在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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