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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至8月19日,被告人翁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翁某某将李某某关在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26号1栋2单元401室的租住处,为防止李某某出门并看管李某某,翁某某用手钳将阳台的铁门插锁和主卧室房门门锁掰弯,致使李某某无法锁住房门。期间李某某多次与翁某某发生争吵,为防止李某某大喊大叫,翁某某采取言语威胁、摇晃其头部、用毛巾塞嘴、用音响播放大悲咒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50余小时。2019年8月19日0时许,李某某迫于精神压力,趁翁某某不注意从家中卧室窗户跳下逃跑时,摔至2楼平台处,造成胸椎椎体、骨盆、脊柱棘突、横突、椎弓、胸骨等多处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9年8月29日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胸椎椎体多发骨折;骨盆多发骨折;脊柱棘突、横突、椎弓多发骨折;其损伤程度均鉴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胸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李某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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