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巷**栋,住香港上水大头岭**巷**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5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翁某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从福田口岸入境,经过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海关关员在其随身携带入境的行李内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9.5千克。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穿山甲鳞片,共重9.5千克,确定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II。经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穿山甲鳞片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动物保护价价值为人民币9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鳞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涉案穿山甲鳞片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逃避海关监管,私自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香港上水大头岭**巷**号,联系电话:1360975****;00852-5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