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翁某某,曾用名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镇**居委会**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饶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在饶平县**镇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微信号:wxk4**;昵称:龙)接受张某某(因犯赌博罪已被判刑)、刘某某、蔡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非法六合彩投注进行聚众赌博。其中张某某在被告人翁某某处投注16470元,谢某某投注7945元,蔡某某投注60631.74元,陈某某投注62452元,刘某某投注80711元,总计228209.74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翁某某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武汉
检察官助理:林晓丹、余栋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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