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11日20时许,曾某某打电话给翁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翁某某要求以800元价格卖一包K粉和一包开心粉给曾某某,曾某某同意。于23时许,曾某某来到徐某某木兰大道新都会广场楼梯口处和翁某某见面,翁某某将2小包可疑毒品递给曾某某,曾某某付给翁某某毒资人民币800元。翁某某和曾某某交易成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缴获贩毒被告人翁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扣押毒资800元人民币,接受曾某某的1小包可疑K粉毒品和1小包可疑开心粉毒品。经称重,两小包可以毒品净重分别是0.5克、0.91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中可疑K粉毒品检出氟胺酮成分,可疑开心粉毒品中没有检出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资800元人民币、手机1部、毒品2小包;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7.抓获现场视频、办案区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105页,检察卷1册16页。
3.涉案物品毒资800元人民币、手机1部、毒品2小包(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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