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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贩卖毒品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由阳东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改变管辖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某分别在20l9年l2月l8日l0时左右、20l9年l2月l8曰l3时左右,在阳江市**县**镇**医院门口路边处贩卖了两次价值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翁某某身上缴获的10小包疑似毒品物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勘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换押证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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