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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岑城镇思英社区**组**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翁某某在租用冯某某的岑某某义洲大道***号房屋后,便以合股开设岑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生意为由,共骗走冯某某人民币186300元,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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