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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1〕271号 

告人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华侨管理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翁某某通过“穿越火线”游戏结识居住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天香花苑**栋**室的被害人欧某某,后虚构自己系女性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以生活费、路费、修车费、医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合计68262.46元。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合计68262.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186********);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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