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园。被告人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以代练王者荣耀游戏为由,获得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账号及密码,然后采用将王某某微信钱包中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的手段,窃取人民币4111.16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翁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菊
检察官助理:谷汀璐
2020年5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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