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027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伙同同案人“红毛”(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某某海珠广场西广场的凉亭,乘被害人马某某在凉亭熟睡之机,由同伙“红毛”在旁望风,翁某某动手盗走马某某裤袋内的IPX15型手机1部,得手后两人共同逃离现场并销赃。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翁某某在本市越某某海珠广场西广场凉亭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翁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被告人翁某某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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