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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某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翁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富华百货商场门口停车位处,用扳手、剪刀撬锁、剪断电源线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该处的本田牌WH125-3摩托车(车架号LWBPCJ30X61069214,发动机号:WH156FMI-2*06L41947*,车牌号粤R4W****)。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12元。

2、2020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翁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生记照相馆门口,用扳手、剪刀撬锁、剪断电源线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其停放在照相馆门前停车位的一辆五羊本田WH125-3A摩托车(车牌号码:粤RW0****,发动机号码:17G01354、车架号码:LWBPCJ3A7H1013548)。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4844元。

3、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翁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滨江路86号德康诊所门口,用扳手、剪刀撬锁、剪断电源线的手段,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德康诊所门前停车位的一辆五羊本田WY125-R摩托车(车牌号码:粤R0Z****,发动机号码:13E02368、车架号码:LWBPCJ1R0D1015726)。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3305元。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在翁某某处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霞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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