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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原籍。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23日,被告人翁某某在陵水县****度假酒店工作期间,分四次将酒店存放在地下车库五号仓库门口、地下车库三号仓库内(物业办公区附近)、礼宾部停车棚、酒店主干道附近、水泵房等地共计35块电瓶车电池盗走,并以每块电池14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收购站。经陵水县物价部门认定,翁某某盗窃的35块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5540元。

2019年12月2日,陵水县公安局民警到**度假酒店调查该案并当场将翁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度假酒店人民币96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被盗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张  国

                  书  记  员:傅开资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28972****;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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