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翁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物流园**物流公司,趁办公室无人,盗窃得手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赃物未缴获,物价部门无法估价)。后被告人翁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7日3时,被告人翁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物流园**区**栋**物流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盗窃得手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红米Note7Pro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956元)。后被告人翁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5日14时,被告人翁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超市里盗窃一瓶劲酒(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8元),后被超市保安员抓获并扭送派出所。后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
2019年11月17日22时30分许,民警根据视频研判追踪,在**街道**水族区抓获被告人翁某某,从其身上缴获被害人陈某某的红米手机,随后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外壳红米手机一部、中国劲酒一瓶;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监控截图、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以及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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