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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200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乡**村**号201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翁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兰溪市兰江街道**路**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浙G1P****号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价值104元的黄鹤楼香烟4包,2人将窃得的物品平分。

2020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翁某某与徐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并事先踩点,指使汤某某(另案处理)带领蒋某某、钱某某(未满16周岁、另行处理)到兰溪市云山街道中山路的一家烟酒店内偷窃香烟,蒋某某、钱某某到达指定地点后不敢实施盗窃,在返回途中2人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浙WM***号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3100元。后翁某某、范某某、徐某某、汤某某和蒋某某、钱某某一起在云山街道原酒厂附近的拆迁房内分赃,翁某某分得1200元、余款由徐某某、范某某、汤某某、蒋某某、钱某某分掉。当日晚上,翁某某被兰溪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退出人民币1200,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证人徐某某、范某某、蒋某某、钱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华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80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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