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98********,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8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翁某某以在网上公布被害人蒋某某的裸照为要挟,于2018年12月9日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500元。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翁某某以同样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蒋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大学**学院将上述钱款通过网络转账支付给被告人翁某某。2020年8月8日,被告人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宇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