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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7时许,因被告人翁某某拖欠被害人杨某某债务,被告人翁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晋江市陈埭镇江**村**鞋厂附近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推搡,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持石块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其面部及左乳突区受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乳突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翁某某在晋江市池店镇**路**号**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病历材料、身份信息、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某及被告人翁某某的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持石头伤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检察官助理刘燕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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