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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岑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8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早上11时许,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村**号门前因土地归属权问题,被告人岑某某一家五人和翁某某、张某甲两母子发生争吵,续而互相殴打,张某乙在地上抓起一把沙子打向翁某某,翁某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了岑某某和岑某某的女儿张某丙,叶某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了张某甲,张某甲在地上捡起砖头先后砸了张某乙和张某丁,并使用砖头砸了叶某某,张某戊在地上捡起砖头砸了张某甲头部,岑某某先将翁某某推撞在墙上,后把翁某某拉倒在地上并用身体压着翁某某,并用双手不断推撞翁某某的胸口,随后在地上捡起砖头砸了翁某某的头部,经鉴定,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张某丙的损失程度属轻微伤、张某甲的损失程度未达到轻微伤、张某乙未检见明显损伤改变、张某丁的损失程度属轻微伤、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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