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60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乡**村**号,住广州市**区**村**路**号**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7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5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翁某某在负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承包的佛山市***项目5-8栋外墙装饰施工期间,通过文某某雇请了被害人张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等人进行施工。被告人翁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收取了***公司支付的共1039032.74元的全部工程款项后,仍拖欠上述四被害人的工资共人民币226470元,且经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
2018年1月25日,***公司垫付了四被害人的全部被拖欠工资。归案后,被告人翁某某家属代其向***公司归还了全部垫付的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2647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君文
检察官助理:林 珍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区**村**路**号**房,联系电话137*******;
2.卷宗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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