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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开设赌场罪)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诉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幼师,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申请了一个房号为3282的虚拟棋牌室,为杨某某、赵某某伟、许某某、成某某、冯某某等人进行“瞎子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通过向参与赌博者卖出虚拟桌卡45000余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2 000余元。

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翁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伟、许某某、成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丹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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