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镇**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至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翁某某在本县大圩镇大塘村“崩球凹”以“刮苞谷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天约20余人参与赌博,翁某某抽头渔利7000余元。
被告人翁某某2020年5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户籍证明、不予收押通知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真、邱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肖某某、莫某某、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7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检察官助理:潘德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手机号码:189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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