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公诉刑诉〔2018〕36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街道**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2月起,被告人翁某某在楚雄市**路**楼**楼游戏机房内开设赌场。同时被告人翁某某还负责游戏室即赌场日常的经营和管理。2018年05月23日16时30分许,楚雄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对该游戏室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翁某某,并缴获赌资3480元、查获游戏机单挑机16台、捕鱼机3台。经鉴定,被查获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取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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