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镇**村**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翁某甲通过组建微信群或闲聊群组织他人在衢州都莱APP 上以打衢州麻将或打双扣的方式进行赌博。翁某甲在群内对赌博人员进行管理并收取每局4元或5元的房费,从中牟利。经查证,被告人翁某甲创建的群内参赌人员累计共计20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670余万元,抽头渔利24万余元。2020年3月19日,翁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甲退出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翁某甲闲聊账号、微信账号相关信息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通过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为2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翁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雪土
检察官助理:徐静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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