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道**段**号**幢**单元**楼**号,内江市信访局调研督查科原科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经内江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留置,2020年1月17日经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决定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决定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时任资中县顺河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某某因涉嫌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欲将王某某从纪委"捞"出。赵某某遂通过于某某、彭某某、飘某某、张某某作为中间人联系时任内江市信访局调研督查科科长的被告人翁某某帮忙。张某某向翁某某许诺若能将王某某从纪委"捞"出,其家人愿意支付40万元作为酬劳。翁某某表示愿意帮忙,遂通过内江市纪委驻内江市政法委纪检干部廖某某多次打探了王某某违纪违法的案情后,并向张某某进行了反馈。2019年6月的一天翁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要求支付一部分费用体现诚意,对方表示先预付10万元,待事情处理完后再付剩余30万元。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翁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高速路口附近收受了李某某和飘某某送来的10万元。翁某某将这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19年7月26日,本案案发。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翁某某已退缴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办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执行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处罚罚没收据、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监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乐至县监察委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记录、手机通讯记录、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于某某、彭某某、李某某、飘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被告人翁某某受贿部分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